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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收到東吳大學轉來監造審核本公司陳報變更設計及展延工期核定事項,
原訂公司陳報業主變更設計可展延工期885天追加變更設計預算約六千多萬,
但是經過監造審核退回本公司陳報數據
反倒是審核變更設計天數同意給予103天
變更設計金額為150萬元,另外逾期罰款金額約一億九仟多萬元整
眼看著同事都已經調光了
接下來這場硬仗才要開始
如果要走上行政仲裁
公司可能要負一半左右的責任
最起碼也要八九千萬左右
我稍微看了一下所有回覆的文件中
對於展延工期部份有關業主變更設計部分竟然因不在要徑上無法給工期
這樣的審核既無法令人折服也有點令人錯愕
搞成這樣的局面
到底該怪誰呢?
我個人認為身為一個工務主管應該要有勇氣承擔錯誤
對於完工的定義應該要有事實根據
在無法與監造及業方達成共識的狀況下
是否該冒然的決定喊完工呢?
現在
在公司的訊息上,東吳已順利完工,所以為減少成本必須將一些工程師調往其他工地
這在公司的決策上我個人認為是正確的
但是如果事實與現實是相反
那麼究竟是誰該負起這個責任?
其次
對東吳大學而言,本公司ㄧ直是一個精緻而優質的營造公司
但是
在合作這二三年中,看著各個教研大樓一籮筐的缺失
有些是根本不應該犯的人為疏失!
這樣的工程品質令東吳搖頭也令我個人嘆息!
我不敢說我能否力挽狂瀾
但是
對於收拾這後面的爛攤子
我真的有些力不從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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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michael5398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